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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青松律师法邦时评:围观网易腾讯之争

2012-04-16 09:30:38 来源:程青松律师


程青松律师法邦时评:围观网易腾讯之争

近日,网易公开指责腾讯新版新闻客户端抄袭其旗下重要的移动互联网产品网易新闻客户端,指出“腾讯新闻客户端整体布局与网易新闻客户端没有差别,连栏目设计也惊人的一致”,“腾讯新闻客户端的加载按钮设计与网易新闻客户端雷同,只是更换按钮样式,文案加了点击两字”,“腾讯新闻客户端的评论页面设计与网易新闻客户端跟贴页面雷同,包括跟贴样式、更多跟贴在手机客户端的隐藏策略”,“腾讯新闻客户端评论的交互设计与网易新闻客户端跟贴的交互设计雷同,只是去掉了分享按键”,“腾讯新闻客户端的图片浏览页与网易新闻客户端的图集浏览极其相似”,等等,要求腾讯自觉主动地将抄袭产品从App Store下架。腾讯方面回应否认抄袭,双方争端,引起网友围观,很多网友认为腾讯新版新闻客户端只是网易换了张皮而已。

自从微博兴起以后,人们对于新闻信息的获取习惯已大为改变,不再像以前那样依赖门户网站,上微博,成为很多人获取新闻资讯一个重要途径,这无疑对门户网站形成了巨大冲击。网易新闻在业内一向较为知名,网易将其在新闻专业上的优势从新闻客户端上输出,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人们刷微看新闻的习惯,继续保持其在互联网新闻专业上的优势。重要的是网易的新闻客户端产品在设计上备受网友青睐,用户众多,而腾讯此番一改旧版本,以和网易相似的面貌和功能出现,因其庞大的用户人数,网易势必会感受到威胁。

对于这次争端,有网友认为中国互联网企业都是抄袭过来的,“没什么奇怪的”,有网友认为千元智能手机4.0从外观看都一模一样,“各个手机厂商就应该去打官司了”,说什么“手机的设计虽然可以很多,但是用户最习惯就几种,要想差异化并不容易,因此,即便是腾讯抄袭了,完全没有必要大动肝火”,云云。更有网友认为,中移动手机邮箱界面与网易邮箱很相似,网易当初不找中移动,此番找上腾讯,是否选择性对待,或是傍大款,而且网易扬言起诉,但是至今没有实质性动作,光说不练,疑似炒作。

确实,如今炒作成钢,无炒作,不名利,但是,“子非熊,安知熊之痛”?说网易傍大款,人家网易不是大款?中移动不是大款?网易有权利维权,和选择维权对象。

笔者认为,网易有没有理,要看看腾讯有没有可能构成侵权,特别是侵犯网易新闻客户端作品的著作权。对于这个问题,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起到一些参考。

上海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均是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两人名下均有一个法律网站,原告吴某指责被告陈某抄袭其网站,起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法院查明被控侵权网站上频道的名称及频道条的位置编排、结构布局等表现形式与原告网站相同,其中一些主要频道的栏目设置、布局、结构及页面文字内容与原告网站的相应频道页面基本一致。法院认为,原告网站的网页页面包括网标、网站名称、频道条及频道名称、链接图标及设置、页底等内容,上述各项内容的部分或其组合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原告将其作为网站页面传输信息的固定结构样式,为其网络运营服务,该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原告对其网站网页页面享有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被控侵权网站上的频道名称、频道条的结构布局、部分频道页面的页头样式、文字内容及排列组合方式,均与原告网站相应网页页面的表达方式基本相同。鉴于被告未能证明这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者来源于公共领域,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采取复制手法,擅自使用原告具有特定内容和表达方式的网页页面,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定被告陈某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告对其网站网页页面享有著作权。就像天下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天下也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但是相似的案情,相同的法律关系要点和争议焦点,应该得出一致的结论。法律实质上保护的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网易腾讯之争,重点在于网易新闻客户端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腾讯到底有没有侵犯网易作品的著作权。

这厢网易指责,那厢腾讯回应,光吼几句“抄袭”,骂几声“无耻”,腾讯恐怕不会下架其新版新闻客户端。

让乱仗早点结束。规则与创新,让争端回归理性,回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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